为了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处2011年8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加强北京肿瘤学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北京肿瘤学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北京肿瘤学会理事长及北京肿瘤学会流动党员党支部负责审议、评估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
二、由北京肿瘤学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整理材料,并及时向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上报。
三、应当向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上报的重大事项: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事件。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四、应当向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上报的重要活动: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六)公募基金会、公益性慈善协会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五、北京肿瘤学会办公室应当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当认为发生上述情况时,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等。经理事长或北京肿瘤学会党支部委员审议后,可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报告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六、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和第四条所列重要活动的,应当即时报告。
七、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团管理处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报告。
八、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凡对重大事项知而不报或瞒报、谎报、漏报、错报以及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报告的,视后果追究其责任。
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被列为登记管理机关对北京肿瘤学会年检考评的参考依据,并与“社会组织信用系统”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体系”挂钩,应给予充分重视。
本规定于2022年7月25日经北京肿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