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8-01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动行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北京肿瘤学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肿瘤学会章程》(2021年版),结合北京肿瘤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分支机构是北京肿瘤学会根据北京肿瘤学会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分支机构接受北京肿瘤学会理事会的领导,遵守《北京肿瘤学会章程》,不另定章程,在北京肿瘤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分支机构命名规则为:北京肿瘤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四)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
       1.发展会员,服务会员,维护会员权益;
       2.促进和繁荣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建设与发展;
       3.宣传和普及科学技术、科普知识,促进全民健康素养提升;
       4.组织和开展教育培训,提升专业人员技术能力;
       5.推荐和表彰优秀人才,助力人才快速成长;
       6.追踪和预判学术前沿,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7.北京肿瘤学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二)北京肿瘤学会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1.履行北京肿瘤学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2.按北京肿瘤学会要求完成组织活动;
       3.制定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临时性工作计划及方案;
       4.举办北京肿瘤学会学术交流、培训、科普宣传等业务活动;
       5.发展北京肿瘤学会会员,服务会员,反映会员建议和诉求;
       6.编发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和活动大事记等,记录编写分支机构发展史,归档保存分支机构工作资料;
       7.北京肿瘤学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
2.具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3.具备在北京肿瘤学会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
       (二)申请成立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应由3~5 名专业人员作为共同发起人,推举1人为主要发起人。提交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并填写《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说明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必要性、业务范围和拟开展的工作等,提交给北京肿瘤学会组织工作部。 
       主要发起人应为学科带头人,在专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共同发起人应具备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受理新建分支机构申请后,须经北京肿瘤学会组织工作部门审核同意,提交北京肿瘤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经批准同意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北京肿瘤学会组织工作部将审批结果通报发起人,正式行文批复筹建。
       (五)由分支机构发起人成立筹备委员会,在学会领导、协调下完成筹建工作,并报北京肿瘤学会组织工作部门备案。
       (六)自北京肿瘤学会行文批复同意筹建新分支机构之日起,新分支机构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自动取消其成立资格。
       四、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组成
       (一)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度,每届任期5年,委员会人数可根据行业规模设定,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不超过150人。
       (二)主任委员为分支机构委员会的负责人,并实行主任委员候任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候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4名,常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三)委员、常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学会、专委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
2.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原则上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北京肿瘤学会会员;
3.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常务委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原则上应具备正高级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领导班子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除具备常务委员的条件外,应为学科带头人、权威专家;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候任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4.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5.主任委员不兼任北京肿瘤学会下设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五)委员会可聘任秘书长1名,工作秘书1~2名。秘书长须为常务委员,由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协商提名,报北京肿瘤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工作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北京肿瘤学会备案。
       (六)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1~2名。
       五、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增补与退出
       (一)委员通过推荐产生。由成立筹备委员会或换届筹备委员会提出“建议委员名单”,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推荐委员名单”,本学会审核同意后,形成“委员名单”。
“建议委员名单”名额分配应兼顾各主要学科领域及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地区、专业的分布,不宜过于集中于某一地区或专业。
       (二)常务委员会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候选人由学会与分支机构组成的筹委会共同协商推荐条件产生,常务委员会经全体委员差额选举产生,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且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提名常务委员不超过3人。
       (三)领导班子经选举产生。领导班子由北京肿瘤学会广泛征询多方面意见后推荐候选人,在全委会上经差额选举产生,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分支机构首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实行等额选举。从分支机构领导班子中选举1人为该分支机构中国共产党党小组组长,负责该分支机构组织活动中正确的政治方向。原则上党小组长由主任委员兼任。
       (四)增补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因工作需要或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常务委员会可提出申请进行增补。增补委员,须向北京肿瘤学会提交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增补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向北京肿瘤学会提交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提交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会议进行选举。
       (五)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职时,北京肿瘤学会委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有关专家代理主持工作,或由北京肿瘤学会组织提前换届。
       (六)委员会应建立委员退出制度。委员任期内不积极参加活动、不履行委员义务,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北京肿瘤学会审批,取消委员资格。
       六、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委员会换届
       (一)委员会换届的要求和程序:
1.委员会须在届满前1年提交换届申请,逾期未提交换届申请,由北京肿瘤学会牵头筹备换届工作;
2.组建换届筹备组,提交换届方案。换届方案包括: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总结,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换届时间,换届地点等;
3.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1/3;
4.提名、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以及领导班子同新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产生条件;
5.召开换届会议。
       (二)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常务委员会须向学会提出延期换届的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能按时换届者,由学会牵头组织换届工作。
       七、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的变更、终止和撤销
       (一)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因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名称已与工作内容不相符,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变更名称的申请,经北京肿瘤学会理事长办公会暨北京肿瘤学会党支部扩大会议同意,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二)分支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不积极履行职责和任务,不按期换届,年度考核评估不通过,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终止活动等措施进行整改。分支机构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经北京肿瘤学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分支机构。
       八、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管理
       (一)分支机构组织建设、业务活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北京肿瘤学会相关部门协调、联络;财务活动由北京肿瘤学会监管。
       (二)未经北京肿瘤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三)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北京肿瘤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四)分支机构组织活动、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实行计划审批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将下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北京肿瘤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临时性工作提前1个月提交北京肿瘤学会理事长办公会暨北京肿瘤学会党支部扩大会议审批。
       (五)分支机构每年应至少召开年会、常务委员会、全委会各一次。会后将会议决议(纪要)报北京肿瘤学会备案。主任委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工作述职。
       (六)分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提交北京肿瘤学会相关部门。工作总结包括:组织活动、业务活动、财务活动等情况,以及活动通如、纪要、课件、宣传资料等文档、影像资料。
       (七)分支机构换届改选时,应及时做好财务、固定资产和学术档案的移交,通报经费状况,确保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九、北京肿瘤学会分支机构的经费及使用
       (一)分支机构不设立独立账号,其财务管理统一纳入北京肿瘤学会的财务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账户。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对财务工作负责,可委托专人经办相关工作,接受北京肿瘤学会监督审查。分支机构领导变更或换届前,须完成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
       (二)分支机构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
       本规定于2022年7月25日经北京肿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施行。
上一篇:北京肿瘤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下一篇: 北京肿瘤学会学术诚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