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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肿瘤学会学术诚信制度
更新时间:2022-08-01 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北京肿瘤学会的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北京肿瘤学会全体会员、所有工作人员、分支机构以及承担北京肿瘤学会立项课题的研究人员等。
(二)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三)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四)北京肿瘤学会学术教育部在北京肿瘤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负责北京肿瘤学会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五)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各类项目和课题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以及科研、学术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
二、科研诚信建设
(一)批准北京肿瘤学会会员资格和签订机构聘用人员协议时,要对科研诚信义务、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违约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二)北京肿瘤学会学术教育部在科研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课题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三)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四)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坚守科研诚信底线。
(五)课题组负责人要对课题组成员参加课题的项目成员进行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一)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二)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夸大项目的虚假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
2.通过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3.项目实施或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编造虚假材料、知识产权证明等;
4.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等;
5.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6.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7.在科研项目评审、奖励评审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
8.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三)北京肿瘤学会学术教育部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
(四)北京肿瘤学会常务理事会对相关科研人员的失信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终止课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
(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七)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会理事会提出申诉。
本规定于2022年7月25日经北京肿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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