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北京肿瘤学会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北京肿瘤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是指北京肿瘤学会组织开展肿瘤学领域的基础、科技创新、转化医学研究等各类科研活动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二、北京肿瘤学会学术部主要负责科研活动的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北京肿瘤学会财务部主要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支出;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
三、立项条件:
(一)各类研究项目应在肿瘤学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二)各类研究项目的立项者必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本领域的公司、组织或机构。
(三)各类研究项目的立项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项目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
四、北京肿瘤学会学术部负责对立项项目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进行评审。立项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一)项目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项目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五、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尽量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业务费
1.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等费用。
2.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2)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基本建设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构建、工程配套机电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8.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三)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
北京肿瘤学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六、北京肿瘤学会项目(课题)经费应实行预算管理,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应做到收支平衡。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列。
七、北京肿瘤学会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北京肿瘤学会与项目(课题)负责人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课题)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八、北京肿瘤学会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支出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以及按照相关规定支出经费。
九、北京肿瘤学会项目(课题)因故终止,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终止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向学会提出申请,北京肿瘤学会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止经费支出。
十、北京肿瘤学会项目完成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规定向学会提出验收申请,北京肿瘤学会应组织力量对科研项目完成情况以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双验收”。
十一、北京肿瘤学会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3个月前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批准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仍以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为项目(课题)终止日。
十二、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项目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未获学会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出现上述行为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学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停止经费支出、终止项目(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立项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于2022年7月25日经北京肿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