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肿瘤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6-10     来源:北京肿瘤学会唯一官方网站


北京肿瘤学会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保障北京肿瘤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加强会费管理,确保会费收入能更好地用于本会建设和组织活动,特制订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本会章程,参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结合本会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1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15000元/年

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会员单位:5000元/年

第四条会费的收取

1、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时间为: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此后每年该月即为该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

3、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或汇寄。

第五条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北京肿瘤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3、本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4、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制定或调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1、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七条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本办法经2017年10月10日北京肿瘤学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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